本商品交易條件說明 | |||||||||||||||
投資地 | 美國 | 註冊地 | 百慕達 | ||||||||||||
扣款日 | 2007年4月12日 |
債券面值 |
每個債券單位1美元(USD) | ||||||||||||
最低申購單位 |
20000單位 |
最低持有量 |
20000單位 | ||||||||||||
美元計價ISIN Code |
XS0274591295 | ||||||||||||||
最低 |
若屆銷售截止日本債券全球總募集金額不足1,000萬美元,經發行機構確認成立失敗後,本行得無息退還委託人原投資本金及手續費。 | ||||||||||||||
到期 |
保證機構書面協議約束下,確保投資人於到期日至少取得等於美元計價100%本金的保證金額。在非自願性提前贖回或提前到期條款的情況下不適用到期保本條款的規定。 | ||||||||||||||
債券 |
Man Global Strategies(MGS)負責 Man MGS Access Series 2 Ltd.的投資組合選擇、組合建構和組合管理。預計目標:每投資100美元將依狀況逐步增加至150美元投資部位即150%投資部位。 投資於下列一種以上策略(依實際狀況而有調整): (1)套利策略-39% (2)定向策略-30.75%(3)股票規避風險風格-18%(4)股票作多/作空策略套利策略-17.25% (5)管理期貨策略-45% | ||||||||||||||
獲利鎖定機制條款 |
此債券於投資部位達到資產淨值的150%且持續獲利時,當新的淨交易部份持續獲利達到10%以上時,或該年新的淨交易利潤已彌補過去損失並有獲利,利潤鎖定機制便會啟動。此獲利鎖定之報酬,受到保證機構書面保證,於債券到期時保證給付。在非自願性提前贖回、提前到期條款或投資人提前贖回的情況下,保證機構不受到此條款約束。 | ||||||||||||||
提前贖回交易日 |
每月 |
債券評價日 |
每月最後一個營業日 | ||||||||||||
投資人提前贖回條款 |
投資人辦理提前贖回須於提前贖回交易日前一個月的每月十日(遇假日則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第一個開放贖回交易日為2007年6月第一個營業日,最低贖回金額為美金20,000單位,累加以1萬為單位。提前贖回不保障本金之回收。贖回款於債券淨值公佈後15個工作日內匯入客戶帳戶。債券淨值於評價日之次月底公佈。 ※贖回作業流程舉例如下: 提前贖回申請日→2007/6/10 ※提前贖回金額=(贖回單位數×單位淨資產價值)-提前贖回手續費 | ||||||||||||||
提前贖回費用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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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費用 |
本債券於投資期間將會發生一些費用與成本,主要費用為發行機構每月收取投資部位約0.25%作為管理費用,另個別投資策略每月投資報酬創新高時且達到一定標準時,發行機構得自超出部分抽取最高達20%績效費作為基金經理人的績效獎勵。費用與成本會自投資部位中扣除後直接反應債券資產淨值。 | ||||||||||||||
到期 |
美元計價:到期收益=本金*100%+鎖定利潤+交易資本獲利 | ||||||||||||||
非自願提前贖回條款 |
受託人持有本債券總單位數低於50,000單位時,將受到發行機構強迫要求提前贖回,屆時委託人將受迫提前贖回,提前贖回不保障本金之回收。 | ||||||||||||||
提前 |
發行機構董事會於特殊狀況下有權決定將到期日提前,到期保本條款不適用此狀況且保證機構不受到約束。 | ||||||||||||||
營業日準據城市 |
香港、倫敦、台北 |
準據法 |
英國法 | ||||||||||||
商品 |
積極型 | ||||||||||||||
銷售限制 |
受美國證交法與稅法規定之約束,美國民眾不得購買本債券。 | ||||||||||||||
信託 |
無 | ||||||||||||||
信託 |
報酬標準:年率0.2% 計算方法:自投資期間屆滿一年起,依實際投資天數,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最低收取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元。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 ||||||||||||||
通路 |
報酬標準:費率4%。計算方法: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 支付時間及方法:由交易對手給付予受託人,於本商品發行時一次給付。 | ||||||||||||||
本商品主要風險 | |||||||||||||||
1.最低收益風險(Minimum Return risk): 本債券為保本商品,當投資期間所連結的標的績效表現未如預期,以致於委託人到期時僅可拿回100%投資本金。 | |||||||||||||||
2.委託人兼受益人提前贖回的風險(Early Redemption Risk): 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則可能會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委託人會產生損失。 | |||||||||||||||
3.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 本商品自正式交割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發行幣別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利率調升時,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票面價格而損及原始投資金額;當該幣別利率調降時,商品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票面價格而獲得額外收益。 | |||||||||||||||
4.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本商品不具備充份之市場流動性,對於金額過小之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証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的情況下,商品之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商品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商品到期前提前贖回,會發生可能損及信託原始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必須持有本商品直到滿期。 | |||||||||||||||
5.信用風險(Credit Risk): 本商品之保證機構為,委託人須承擔本商品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發行或保證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保本保息係由發行或保證機構所承諾,而非受託人之承諾或保證。 | |||||||||||||||
6.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本債券屬外幣計價之投資產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新台幣資金或非本產品計價幣別之外幣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提前贖回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資產時將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投資期間配息、自動提前到期與債券到期金額返還時,則無匯兌風險。 | |||||||||||||||
7.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 本商品之發行或保證機構之註冊國或所連結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 |||||||||||||||
8.交易策略風險(Trading Risk): 本債券投資策略包含大量衍生性商品交易、槓桿操作、程式系統交易、分析模型等複雜的交易方式,相關交易方式有可能造成投資期間鉅額虧損或是未能符合商品期初預期投資報酬與風險波動幅度。 | |||||||||||||||
9.特殊事件風險(Event Risk): 本商品之發行機構,如遇緊急、特殊情形或市場變動因素等特殊事故,有權對本債券以公平方式做相關的調整與變動。 |
其他約定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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