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風險等級 |
成長型(以追求資本利得為目標,但可能有很大價格下跌之風險) | ||||||
票面金額 |
10,000美元 | ||||||
發行價格 |
100% | ||||||
到期最低還本率 |
100% | ||||||
扣款日 |
2008年5月[06]日 | ||||||
到期日 | 破產保護 | ||||||
配息公式 |
第1季~第2季:年利率11.00% × 90/360 | ||||||
配息支付日 |
自2008年8月[09]日(含)起至債券到期日(含)止,每年的2月[09]日、5月[09]日、8月[09]日及11月[09]日配息。若遇假日或非匯市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 ||||||
配息計算期間 |
自一配息支付日(含)起(若為第一個配息計算期間則為發行日)至次一配息支付日止(不含),不因非營業日調整。 | ||||||
計息日基礎 |
每月以30天、每年以360天為計算。 | ||||||
指標利率表現 |
對任何配息計算期間而言,指標利率表現係指指標利率同時符合下述計息條件之日曆日天數除以該配息計算期間之所有日曆日總天數。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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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機構提前買回權 |
發行機構有權自2008年8月[09]日(含)起每年的2月[09]日、5月[09]日、8月[09]日及11月[09]日(若遇假日或非匯市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以100%之價格提前買回本債券並給付當期配息。相關買回權之行使最遲將於前述日期前五個營業日通知。實際入帳日期將於受託人收到正確款項後加計7-10個台北營業日。 | ||||||
營業日準據城市 |
倫敦、紐約(配息支付日、提前買回通知日及指標利率表現觀察日) | ||||||
計算代理機構 |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Europe) | ||||||
營業日慣例 |
遇假日則順延至次一營業日。 | ||||||
準據法 |
英國法(English law) | ||||||
銷售限制 |
受美國證交法與稅法規定之約束,美國民眾不得購買本債券。 | ||||||
次級市場贖回 條款 |
自發行日起三個月之閉鎖期間不受理提前贖回之申請,之後開放可每星期三(遇假日順延)依發行機構或計算機構決定之債券市價受理提前贖回之申請,無提前贖回費用。受理贖回以信託金額10,000美元為最低贖回單位,以10,000美元為累加單位。投資人提前贖回並不保證回收100%本金。受託人將於收到正確之提前贖回款項後7-10個台北營業日內撥入委託人帳戶。發行或計算機構為次級市場的唯一提供者。 | ||||||
發行或保證機構無法履行清償責任之處理方式 |
發行或保證機構將於到期日依債券條件償還本金,但投資人必須認知到期時債券持有者所收到本金與配息金額取決於發行或保證機構的信用風險,投資人須了解發行或保證機構可能無法履行此債券義務之風險,任何發行或保證機構的信用評等僅反應信用評等公司之獨立意見,但不代表發行或保證機構之債信保證。在發行或保證機構發生破產或清算的情形下,本債券將與發行或保證機構其他的非次順位無擔保債務享有同等地位。 | ||||||
中華民國銷售限制 |
本債券對中華民國境內居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國民身分但旅居國外投資者的銷售行為,需遵從台灣證券法規及相關法律限制。 | ||||||
信託手續費 |
費率1.5%,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 | ||||||
信託管理費 |
年率0.2%。第一年免收,自投資期間屆滿一年起,依實際投資天數,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最低收取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元。由委託人給付予受託人,於返還信託本益中扣收。 | ||||||
通路服務費 |
費率3%~5%,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 | ||||||
流動性 |
本產品並非一個具有流動性的投資工具。 委託人應預期持有本債券至到期日,惟計算代理機構亦將盡力提供本債券之次級市場交易。計算代理機構將依善意原則根據本債券之市場價格提供次級市場報價,惟該報價可能低於票面價格。次級市場之報價會受若干因素影響,包含但不限於債券存續期間,匯率、利率的變動,信用價差,市場對於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之預期看法,計算代理機構的避險部位和因提前解約而衍生的相關損益等其他因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