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警語
 
一、 共同基金投資警語
  1 本國內、境外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2 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投資人因不同時間進場,將有不同之投資績效,過去之績效亦不代表未來績效、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之保證。
  3 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
  4 銀行受託投資,不保息不保本,投資可能產生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風險、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匯率風險、政治風險及其他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及利息,投資人需自行承擔,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5 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風險預告書及各該基金公開說明書。有關基金應負擔之費用(含分銷費用)已揭露於基金之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中,投資人可至公開資訊觀測站、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或逕向總代理人網站上下載。
  6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海外市場指數類型基金,以交易日當天收盤價為淨值參考價。
  7 為保護既有投資人之權益,部分境外基金設有價格稀釋調整機制及公平市價規定,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及投資人須知。
  8 投資人了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或特定有價證券信託業務之相關交易時,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得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
  9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且部分基金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費用。
  10 本項信託投資資金非屬銀行存款,不受受託人所投保之銀行存款保險之保障。
  11 委託人聲明基金投資交易之款項來源未涉及洗錢資恐或其他不法之交易。
  12 基金交易係受託人依據委託人之特定金錢信託運用指示由本行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該筆投資交易。
 
二、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投資警語
  1 投資人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本基金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
  2 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導致虧損,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3 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將承受匯兌損失。
  4 本項信託投資資金非屬銀行存款,不受受託人所投保之銀行存款保險之保障。
  5 若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3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7 請注意申購基金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充分評估基金投資特性與風險,更多基金評估之相關資料(如年化標準差、Alpha、Beta及Sharp值等)可至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站之「基金績效及評估指標查詢專區」查詢。
  8 委託人自行承擔承作本商所衍生之一切風險,倘日後該商品發生任何風險或有任何損失,將完全由委託人自行承擔,與受託人無涉,絕無異議。
 
三、 後收型基金投資警語
  1 手續費後收型基金僅限單筆投資,台幣信託最低投資金額為新台幣15萬元,外幣信託最低投資金額為美金2,500元、歐元2,500元或等值外幣。(聯博B股單一客戶、單一基金於每一交易日申購金額不得超過新台幣750萬元或等值美金25萬元)(以上最低申購金額相關規定若有變更,請依本行相關作業規定辦理。)
  2 本行每次轉換僅接受全部轉換,其餘轉換限制除公開說明書有特約外,原則上僅能轉換至同一基金公司之同一類型基金。(如 B 股基金僅能轉換至同一基金公司之 B 股基金,不得轉換至同一基金公司之 C2 股基金)。
  3 本行僅接受每筆全部基金單位數一次贖回,不得分割,並依持有期間收取遞延申購手續費。
  4 委託人於申購本基金前,充分了解境外基金手續費前收及後收級別費用結構,並了解後收級別基金贖回手續費雖可依基金持有期間長短遞延收取不同比例之手續費,惟每年仍須支付0%~1.06%的分銷費用,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相關手續費(遞延申購手續費、申購時通路服務費等)依個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為準。
  5 信託管理費年費率0.2%(最低等值新台幣200元,第一年免收,次年度起以信託本金乘上持有期間計算之,並於投資標的贖回時,由受託人於返還贖回總額中扣除);每年仍需支付分銷費用,可能造成實際負擔費用增加,實際費用依各基金公開說明書所列為準。
 
四、 短線交易投資警語
  投資人之交易如經基金公司認定為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或本行可拒絕受理申請轉換或申購要求,並可請求支付一定比例之贖回費用或其他相關費用,費用標準均依各該基金公司之規定。投資人之基金交易有關短線交易認定標準者,由受託人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格式,提供委託人相關資料予交易相對人。
 
五、 通路報酬及近五年度費用率與報酬率資訊
  本基金有相當比重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基金之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分,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行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係自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境外基金機構收取通路報酬(各項報酬、費用及其他利益),以支應客戶服務及行銷成本。惟因各基金性質不同且各基金公司之行銷策略不同,致本銀行銷售不同基金時,自各基金公司收取通路報酬之項目及金額因而有所不同。本行及業務人員所銷售之基金,內容或與投資人之投資組合利益不相一致,請投資人依個人投資目標及基金風險屬性,慎選投資標的。未來若相關通路報酬變動,將於本行網頁上公告,不另行通知。
 
六、 相關投資風險揭露說明
  1 信用風險:主要為基金交易對手交割時或交割後無法履行契約中規定義務時所產生的風險。
  2 流動性風險: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3 匯率風險:若以新臺幣兌換外幣申購外幣計價基金時,需自行承擔新臺幣兌換外幣之匯率風險,取得收益分配或買回價金轉換回新臺幣時亦自行承擔匯率風險,當新臺幣兌換外幣匯率相較於原始投資日之匯率升值時,將承受匯兌損失。
  4 投資風險:投資具有風險,可能使本金發生虧損,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及利息。
  5 市場風險:基金交易之進行,須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之法規有所不同。基金實際交易市場與台灣有時間之限制,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市場風險。
  6 政治風險:基金投資標的地區集中在單一國家、某些國家或區域,特別是對政治經濟控制過多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市場產生無效率或訊息不完整與不正確,使資產價值波動較大。
 
七、 其他
  1 投資人申購基金係持有該基金之受益憑證,而非行銷文件提及之投資資產或標的。
  2 投資基金所涉之風險不限於以上所述之風險,投資前請詳閱各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或投資人須知。
 
外國債投資警語
 
一、 本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所載內容全部係金融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重要內容」,投資人於申購前應詳細閱讀本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之內容並經專人充分說明後,基於個人獨立審慎之判斷來決定是否投資本債券,投資人不應僅依賴本文件提供之資訊。
本債券並非存款,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在最差的狀況下,投資人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本債券雖經聯邦銀行(受託人)審查,並不代表聯邦銀行(受託人)保證本債券之價值,且聯邦銀行(受託人)不負本債券投資盈虧之責,聯邦銀行(受託人)依法不得承諾擔保投資本金或最低收益率。※本債券於發行機構未發生信用風險或其他違約事件前提下,到期日時由發行機構返還「債券面額」(並非返還「原始申購本金」),並由受託人(聯邦銀行)自返還金額中扣收信託管理費。
二、 您需要考量外國債券年限與自身年齡的關係,尤其是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時,債券會產生流動性風險。債券贖回價格可能會低於申購價格或與參考贖回價格產生價差,若日後客戶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贖回可能會有損及原始投資本金之風險。
三、 請務必清楚了解債券價格有分申購價格、買入參考價格、贖回價格以及賣出參考價格,兩者之間存在的價差。
四、 您同意如果此次申購的債券無法於申購日成交,包含但不限於市場價格波動、交易對手庫存不足等相關因素,則此次申購投資就自動失效,如果債券有承作金額上限,成交順序將依客戶下單的時間來作決定。
五、 債券發行計畫有提前贖回補償條款者 (Make Whole Call):依公開說明書所載之產品條件,發行機構如有權在指定日期前將該檔債券全部或部分贖回,並同時給予投資人補償者,則提前贖回價格將依公開說明書之「提前到期條件」或發行機構公告內容計算,本行將依發行機構公告內容通知客戶。惟發行機構如有部分贖回該檔債券之情況時 ,為符合市場最低交易單位面額之限制條件,本行得依最貼近發行機構部分贖回比例之面額執行贖回分配作業。
六、 投資外國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應遵照當地國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其或許與我國證券交易法規不同,委託人於申購前應先自行了解。
七、 若您申購之債券含有內部紓困權力條款,相關處置機構行使權力時,您將可能減少或取消全部或部分的本金或利息,轉換全部或部分債券的本金或利息成為發行機構或其他機構之股份或其他有價證券或其他義務。
八、 債券之實際成交條件於產品成交時始得確認,並以交易確認函、對帳單之記載為準。
九、 部分債券若有配息,則可能設有除息交易慣例。若債券交割日落於除息期間,委託人將無法參與當次配息。
十、 債券交割如遇緊急特殊情況、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可能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十一、 本債券若遇發行機構未支付到期返還金額時,本行需於本債券遵循之法律,依據訂定之求償期限內提出相關控訴或聲明。
十二、 配息實際入帳日依營業日慣例調整,需加計7-10個台北營業日,配息率是由發行機構所保證,而非本行之承諾保證。
十三、 發行機構計畫收購要約,換券要約時,本行將依發行機構所公告之包含但不限於順位、買回或交換比率及實質利益等條件因素綜合評估後,提供相關交換計畫同意書予客戶,客戶可依意願選擇是否參與。惟如有不可抗力等因素,則可能導致無法於發行機構公告之時效內參與相關贖回或交換計畫,本行不負保證參與之責任。
收購要約 (Tender offer):發行機構公開向債券持有人提出欲統一收購其所發行 之債券,並按其依法公告的收購條件、收購價格、收購期限以及其他規定事項收購 本債券。
交換要約 (Exchang e offer) offer):發行機構向債券持有人提出債券交換要約,債券持 有人可依其意願將其現有債券交換為其他債券或權益證券,發行機構可能會透過尋 求交換本債券以延長到期日,減少短期未償債務或將債務轉換為權益。
十四、 另因投資次級市場債券,交割日前之配息屬於前手,此即「前手息」。亦即,委託人於次級市場買入債券時,前一支付日或發行日起至債券交割日間所產生之利息,應由前一手債券持有人享有,故委託人需先支付該期間之利息予前一手持有人,並於下一支付日取得自前一支付日或發行日起算之配息。前手息之計算可能因不同地區、不同交易國家與債券自有條件而有所不同。
十五、 投資人若符合OBU客戶資格,則須知悉下列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推介銷售本商品應注意事項:
  1 本商品未經主管機關審查或核准,亦不適用備查或申報生效之規定。
  2 銀行國際金融業務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
十六、 有關本債券更多風險相關說明,委託人應詳閱發行機構提供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公 開說明書、歷年財報 含 (10 K 、 10 Q) 之部分。
十七、 相關投資風險揭露說明
  本投資風險揭露說明乃遵循「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辦理信託業務之信託報酬及風險揭露應遵循事項」揭露基本風險。影響債券之因素極為複雜,受託人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無法詳盡描述,投資人應於交易前充分了解各債券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或洽獨立專業顧問之意見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以免遭受無法承受之損失。更多風險相關說明,委託人應詳閱發行機構提供之公開說明書及相關補充文件以獲得更詳盡之風險因素,包括但不限於歷年財報(10-K)之部分。
  1 信用風險:
委託人須承擔本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而「信用風險」之評估,端視委託人對於債券發行機構之信用評等價值之評估,亦即投資人所能獲得之配息(若有)及到期返還金額均係由發行機構所保證,聯邦銀行 (受託人) 不承諾亦不保證任何配息及到期返還金額。若發行機構發生信用風險相關之違約事件(例如未能償付債務、破產或清算)時,委託人可能拿不到配息,且可能會損失全部投資本金。
  2 控股公司營運風險:
控股公司現金流入主要來源於子公司股利分派,當子公司面臨到重大虧損時,無法分派現金股利於控股公司時,將使控股公司現金流量受到影響,其控股公司發行之債券價格,將承擔市場波動風險。
  3 最低收益風險:
債券(不含零息債)在發行機構未發生信用風險相關之違約事件前提下,每年配息日由發行機構按配息規定支付配息給債券持有人,到期日時由發行機構按到期返還金額支付給債券持有人(尚未扣除信託管理費,委託人實際申購金額可能高於、等於或低於到期返還金額)。在最差的狀況下,投資人最大損失為全部本金。
  4 提前贖回風險:
債券存續期間的價值將視乎多種因素而增加或減少,包含但不限於債券剩餘存續期間、未贖回債券餘額、匯率、利率變動、信用價差等因素,如委託人欲提前贖回時必須以贖回當時之債券實際成交價格贖回,則可能會導致信託本金之損失。因此,當市場價格下跌,而委託人又選擇提前贖回時,委託人可能會產生損失。提前贖回之報價以報價時點之市場狀況為報價基準,聯邦銀行無法保證實際贖回時之成交價格。
  5 流動性風險(Liquidity Risk):
委託人應視本債券為持有至到期之工具,本債券於存續期間內之次級市場流動性可能不足,提前贖回指示單無法保證立刻成交或一定成交。在流動性缺乏或交易量不足之情況下,有可能提高中途贖回之門檻金額,且債券實際交易價格可能會與債券本身之單位資產價值產生顯著的價差(Spread),將造成委託人若於債券到期前提前贖回,可能會發生損及原始信託投資金額的狀況,甚至在一旦市場完全喪失流動性後,委託人將無法提前贖回,必須持有債券直至到期日。
  6 匯兌風險(Exchange Rate Risk):
本債券為外幣計價之投資商品,若委託人於投資之初係以非本債券計價幣別之資金承作本債券者,須留意本債券之外幣孳息、到期返還金額或委託人中途贖回時,外幣資金轉換回其他幣別資產時所可能產生之匯兌風險,委託人須自行承擔此匯兌風險。
  7 利率風險(Interest Rate Risk):
本債券自正式發行後,其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Mark to market value)將受發行幣別之市場利率變動所影響;當該幣別之市場利率上升時,債券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下降,並有可能低於債券面額;當該幣別之市場利率下降時,債券存續期間之市場價格有可能上漲,並有可能高於債券面額。
  8 事件風險(Event Risk):
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債券評等或發行機構信用評等下降。
  9 國家風險(Country Risk):
本債券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委託人損失。
  10 交割風險(Settlement Risk):
本債券之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債券所交易之市場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11 通膨風險(Inflation Risk):
通貨膨脹將導致債券的實質收益下降。
  12 再投資風險(Reinvestment Risk):
若因其他原因使債券提前返還,或委託人於次級市場贖回債券,將產生再投資風險。
  13 稅賦風險(Tax Risk):
本債券之收益將受發行機構及委託人所屬稅制之影響,相關所得課稅方式得依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規定調整變更。如遇相關稅務法規變更,本債券之收益將不等同於發行時或委託人申購時之預期。
  14 產品說明書或資訊揭露之表達語言風險:
本債券之發行機構來自國外,產品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係以原文書寫,相關中文翻譯及說明僅提供委託人參考,中文翻譯如有未盡之處或與原文公開說明書不符者,概以原文公開說明書為準。
  15 複合性風險(Compounding of Risks):
本債券之投資牽涉許多風險,投資人在投資前應評估相關有價證券、指數、大宗物資、利率、匯率等等潛在之未來變化之方向、時點及幅度,和本債券相關發行條件。可能不只一種風險同時影響本債券,而任何特定之風險可能是無法被預測的,除此之外,數種風險可能會產生無法預測之複合效果,對於多重風險造成債券價值之影響並無任何保證。
十八、 其他注意事項
  1 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款,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聯邦銀行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本金、收益、管理或運用績效,亦不擔保本債券發行機構之行為,委託人應自負盈虧。
  2 本債券之信託本金及信託手續費於委託人簽約時自委託人存款帳戶中圈存,成交後,於扣款日時自委託人帳戶中扣款,圈存後之資金仍可依銀行規定獲得存款利息,但無法動用,委託人需注意自身帳戶之資金調度。
  3 本債券並不保證投資期間可以維持良好之流動性,投資人應確認有其他足夠之流動性資產以因應不可預期之緊急需要,避免將資金集中投資於單一投資商品,以免過度暴露於單一投資風險。
  4 委託人應了解本債券可能提供高於市場水準之潛在收益,並明白此可能之潛在收益因同時涉及/伴隨各種潛在之風險,並不獲得任何保證。
  5 債券之配息支付日或到期日係國外發行機構預定撥付孳息及本金之日,受託人須俟實際收到並點收無誤後,才能將之撥至委託人帳戶。因受託人處理錯誤致款項誤入委託人帳戶,或發行機構更正信託收益(包含配息、贖回金額及本金返還)之計算致委託人少領或溢領相關收益時,受託人得逕自該帳戶更正之。倘委託人溢領之款項已被支用,一經受託人通知,委託人應立即退還,不得拖延。倘委託人因故未退還相關款項者,受託人有權自委託人之續期信託資金收益或贖回款中扣除立約人溢領之收益。委託人並同意前述遲延未退還之款項,得依遲延未退還時受託人訂定之基本放款利率計收利息。
  6 本債券未盡事宜悉依本國信託法、信託業法、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國內外金融慣例、受託人相關規章、國內外有價證券發行規定以及受託人與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關之相關約定辦理。
  7 紛爭之處理及申訴之管道:委託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因本業務與受託人發生紛爭時,悉優先以受託人之「聯邦商業銀行信託業務紛爭處理要點」向委託人原往來之營業單位提出辦理,或撥打本行服務專線02-2545-1788,並以最大誠意解決彼此歧見。
  8 本行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依法令列舉大端,各商品風險預告書之詳細內容可於本行官方網站上自行詳閱。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本行雖已盡力充分說明,惟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提醒委託人仍應於交易前充分了解本產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海外股票投資警語
 
一、 境外ETF僅接受每筆全部單位數一次贖回,不受理轉換交易。
二、 實際成交價格可能因市場變動而與受託人提供的參考報價不同,實際成交價格及金額須以交易確認單為準;實際交易之投資標的價格漲幅超過預估申購價格之圈存倍數,或因市場因素致無法全部成交時,則視為全部不成交。
三、 專業投資人投資ETF需知悉且了解 ETF槓桿商品之投資具績效波動風險,若投資2倍以上做多或放空(槓桿型)ETF的投資績效是加倍效果,以2倍槓桿型ETF為例,如果追蹤指數報酬率為1%,2倍槓桿型ETF就是報酬率乘2倍,得到2%報酬率;但如遇指數績效下跌時,損失也是2倍。
四、 境外ETF 買賣均由委託人自行判斷,並無任何機構提供保本承諾,所有投資損益與費用皆由委託人自行負擔。
五、 境外ETF 內容應以公開說明書為準,委託人申購前務必詳閱公開說明書,並遵守公開說明書所列相關交易規定與限制。
六、 受託人不擔保委託人於本項投資之原始信託金額、收益以及管理、運用績效,委託人需自負盈虧。
七、 本項信託資金非屬銀行存款,不受受託人所投保之銀行存款保險之保障。
八、 海外股票係受託人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由受託人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透過交易證券商至國外證券交易所進行投資之交易,因申購/贖回交易,涉及指示價格之高低及其他市場因素(如流動量不足),故受託人無法保證一定能夠成交。
九、 若因市場因素(如交易量不足)致無法全部成交時,則視為全部不成交。該次「申購專用約定書」及「商品特約事項說明暨風險預告書」立即失效,不能為日後連續買賣委託之用,原圈存金額則無息於扣款日解除圈存。
十、 相關投資風險揭露說明
  1 投資風險:
委託人必須了解投資本商品之市場交易價格波動較大,漲跌幅並無上限及下限,最大損失為損失所有投資本金。本商品交易方式與股票相似,因此市場發生重大事件時,委託人可能會面臨盤中不同時點價格差異大之情形。
  2 投資標的匯率風險:
若本商品投資標的計價幣別非本商品的計價幣別,相對貨幣升貶值會影響本商品計價幣別 資產的變化,一般來說投資標的計價幣別升值,對本商品資產有正面的效益,投資標的計價幣別貶值,對本商品資產有負面的影響 ;另須留意外幣之股利及原始投資金額返還時,轉換回新台幣或非本商品計價幣別資產時,可能產生低於投資本金之匯兌風險 。
  3 流動性風險:
在某些情況下,本商品的投資標的或財務工具出現市場中斷事件,相關處置或價格報價將由基金管理公司決定。本商品可能因流動性不足或其他因素產生無法成交或部分成交之情況,委託人留意因流動性風險所衍生的價格風險和市場風險。本商品有可能因持有部分或全部單位數不足公開市場最低交易單位,造成持有之部分或全部單位數無法於公開市場賣出之風險;或必須以議價方式賣出,賣出價格遠低於實際市場價格之風險。
  4 市場風險:
委託人應了解本商品係於海外證券市場交易,交易之進行須遵照當地國家之法令及交易市場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法之法規有所不同。委託人必須了解本商品之實際交易市場與台灣有時間之限制,因此一旦確定交易將無法取消,也必須承受所有當地市場風險。
  5 被動式投資風險:
本商品並非以主動方式管理,基金經理公司不試圖挑選個別股票或投資標的,或在逆勢中採取防禦措施。
  6 集中風險:
若本商品集中投資在某一產品、產業或國家,將無法達到分散投資的目的。
  7 信用風險:
若本商品複製策略採用衍生性金融工具,將產生交易對手信用違約風險,若交易對手違約不支付應付報酬或價金,將對本商品績效表現產生負面影響,最大可能造成本商品價值歸零。
  8 地域風險:
若本商品投資的標的地區集中在單一國家、某些國家或區域,特別是對政治經濟控制過多的國家或地區,投資市場產生無效率或訊息不完整與不正確,使資產價值波動較大。
  9 清算風險:
當本商品之淨資產價值於任何特定的評價日低於規定之最小淨資產值時,基金經理公司將賣出所有持有資產進行清算,受託人於收到相關訊息後將通知委託人,並將依受託人與委託人間之信託約定妥善處理相關事務。
  10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本商品掛牌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本商品買進或賣出,除影響流動性外,本商品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委託人交易損失。
  11 投資組合週轉風險:
本商品的投資組合頻繁交易或贖回行為將使投資組合週轉增加,高轉率將增加經濟成本,同時有可能增加資本利得的稅務成本,而影響本商品績效表現。
  12 稅賦風險:
受託人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預扣的情況下,將依相關稅法規定,於付款時辦理扣繳。若日後因稅法變更,委託人之稅賦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買進時之預期;境外 ETF 信託投資之稅務處理,包括但不限於依照中華民國稅法,投資標的當地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依據美國稅法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於美國境內所得來源,包括但不限於現金股利等,於所得發生時,皆需扣除 30%之稅額,惟實際稅額仍需視美國稅法之規定。
  13 行業風險︰
一個特定行業的環境變化可能帶來高風險,導致與該行業相關的股價價格下跌。
  14 產品說明書或資訊揭露之表達語言風險:
本債券之發行機構來自國外,產品說明書等相關文件係以原文書寫,相關中文翻譯及說明僅提供委託人參考,中文翻譯如有未盡之處或與原文公開說明書不符者,概以原文公開說明書為準。
  15 提早收盤與停止交易風險︰
交易所或市場有提早收盤或發布停止交易的特殊機制,將限制買進或賣出特定證券的能力,而實際的成交價格將可能導致交易損失。
  16 外國投資風險:
外國的股票波動性較大,影響其波動原因包含政經發展、公共安全、人口的變遷、市場的無效率或是投資訊息的不完整與不正確性,造成投資上的風險。
  17 個別事件風險:
如市場或發行公司遇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價格下跌、暫停交易或下市等風險。
  18 國家風險:
外國股票之註冊地或交易市場如發生天災、戰爭、國家法令變更等重大事件,將可能導致投資人損失。
十一、 本行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依法令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本行雖已盡力充分說明,惟或許無法詳盡描述,因此提醒委託人仍應於交易前充分了解本產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度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結構型商品投資警語
 
一、 本商品係複雜金融商品,必須經過專人解說後再進行投資。投資人如果無法充分理解本商品,請勿投資。
二、 本商品並非存款,而係一項投資,投資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三、 投資人投資前應詳閱產品說明書及風險預告書,並應自行了解判斷並自負盈虧。
四、 本商品係投資型商品,投資人應自行負擔本商品之市場風險及發行機構之信用風險。
五、 投資人未清楚瞭解本商品產品說明書、契約約條款及所有文件內容前,請勿於相關文件簽名或蓋章。
六、 投資人提前終止可能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投資本金。
七、 本商品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
八、 本商品因利率、匯率、有價證券市價或其他指標之變動,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九、 本商品因發行機構或他人之業務或財產狀況之變化,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十、 本商品因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足以影響投資人判斷之重要事項有直接導致本金損失或超過當初本金損失之虞者。
十一、 結構型商品依商品設計或條件不同,投資人所暴露之風險程度可能不同,現金交割可能發生部分或全部利息、本金減損或其他損失之風險。
十二、 影響衍生性金融商品價格變動之因素極為複雜,發行機構所揭露之風險預告事項係列舉大端,對於交易風險與影響市場行情的因素或許無法詳盡描述,投資人於交易前仍應充分瞭解結構型商品之性質,及相關之財務、會計、稅制或法律等事宜,自行審核本身財務狀況及風險承受度,始決定是否進行投資。
十三、 結構型商品風險揭露說明
  1 參與率(槓桿)風險:
本商品參與率大於100%時具槓桿特性,即投資人透過所支付之避險資金成本,創造多倍數收益或虧損之投資成效,故投資人雖可能獲取參與率(倍數)×連結標的績效表現與配息,亦同時承擔其參與率之風險及避險資金成本。於連結標的市場價格劇烈波動時,投資人將可能損失期初投入之全部或部分原始(剩餘)契約名目本金,故投資本商品之投資人須審慎評估是否能自行承擔此高度財務槓桿風險。
  2 連結標的風險:
本商品之報酬連結至連結標的市場價格,可能影響任一連結標的之市場價格因素,包括政治和經濟環境、軍事、國際金融、商業條件、投資人情緒和信心或相關市場參與者之活動等,這些因素在本地或環球市場均可能出現,將使連結標的市場價格受有不可預期之波動,投資人將承受連結標的之績效風險,並可能受到連結標的之波動,致本商品之報酬低於預期或無任何報酬。連結標的波動度之高低亦不代表連結標的市場價格、績效或本商品之投資報酬走勢。連結標的過去績效之任何資訊,亦不代表或作為對連結標的未來績效之預期。
  3 報酬風險:
本商品非一般傳統存款亦不屬於中央存款保險保障範圍,而是一項連結基金的結構型商品投資,投資本商品有可能因連結標的等因素變動而發生獲利機會或風險,並不保證本商品報酬一定高於其他投資產品或一般存款利息。如連結標的為配息類型且該連結標的之配息來源可能為連結標的本金者,將可能影響連結標的每單位淨值變動、本商品評價條件或投資收益本息給付之報酬計算,致本商品原始投資金額減損。另由於任一連結標的之當日市場價格可能於次一連結標的營業日或更晚始由連結標的公司公布,且本商品觸發事件發生日、觸發事件通知日、特殊事件通知日或投資人提前終止通知日至計算代理人計算本商品契約價格時,所採用計算之連結標的市場價格亦可能因為市場波動而變動,導致實際本商品契約價格下跌至低於投資人收到本商品觸發事件通知日、特殊事件通知日或投資人提前終止通知日時所參考之契約價格。
  4 流動性風險:
本商品不具充分之市場流通性,且國內外市場或機構可能因停 止交易導致投資人的部位無法結清,故於本商品投資期間,投資人應確認有足夠之流動性資產因應不可預期之緊急需要,否則將承擔因商品流動性不足造成市場價格可能不如預期,導致提前終止而發生無法回收全部本金之風險或者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5 交易提前終止風險:
本商品須於產品說明書載明之期間內方能執行提前終止之申請。如投資人於到期前申請提前終止,將導致可領回金額低於原始投資金額(在最壞情形下,領回金額甚至可能為零)或者無法進行提前終止。
  6 信用風險:
本商品非一般存款而是一項投資。投資人須承擔發行機構無法履行義務之信用風險。
  7 交割風險:
發行機構之註冊國或任一連結標的基金所投資標的之交易所,或款券交割清算機構所在地,如遇緊急特殊情形、市場變動因素或逢例假日而改變交割規定,將導致暫時無法交割或交割延誤。
  8 賦稅風險:
本商品之所有金錢給付在所適用法律規定應予扣繳的情況下,發行機構於付款予投資人時將為扣繳。若日後因稅法變更,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本商品之收益將可能不等同於發行時之預期。有關稅法之相關問題,投資人應自行尋求專業顧問之建議。
  9 國家風險:
發行機構之註冊國如發生戰亂等不可抗力之事件將導致投資人之損失。
  10 利率風險:
市場利率可能因某些事件或因素而產生非預期變化,當市場利率變動時,本商品價格可能會隨之下跌或上漲。
  11 法律風險:
相關法令之變動(例如稅法)可能會影響本商品之實質收益。投資人必須承擔因法令適用之變更所致權益變動之風險。
  12 匯兌風險:
如投資人原持有之資金並非本商品之交易幣別,則投資人於進行本商品投資時,將面臨須將原持有資金轉換為本商品之交易幣別,並於交易結束後再轉換為原幣別(視投資人需求而定),投資人於進行貨幣轉換時,將因匯率之波動影響獲利情形,並可能造成損失。
  13 再投資風險:
投資人如提前終止本商品契約,或本商品依據契約條款而提前到期,投資人可能面臨下一個投資標的無法提供與此商品相同的收益,而產生資金的再投資風險。
  14 通貨膨脹風險:
通貨膨脹將導致本商品的實質收益下降。
  15 事件風險:
如遇發行機構發生重大事件,有可能導致本商品價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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