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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3)凱納-公告本公司接獲主管機關核准撤銷113年現金增資案
1.事實發生日:114/06/06 2.發生緣由: (1)本公司董事會於113年10月25日決議通過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案,業經113年1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5721號函核准在案,並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至114年6月6日,業經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106號函同意核備,又調整增資股數,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5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44426號函,同意備查。 (2)因重新評估近期國內外資本市場環境變化,綜合考量公司及整體股東之最大權益,向主管機關申請撤銷此次現金增資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06月06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47119號函,同意廢止。 3.因應措施: 一、為確保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本公司擬訂相關補償方案如後: (一)適用對象: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 (二)應退還股款之退還日期及方式: 1.經「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11條第4項規定,發行人或持有人應於接獲主管機關撤銷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對於已依增資繳款期限截止日前繳款股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依法加算利息返還其所繳納之股款。 2.本公司將依法加計利息返還該價款,並統一於實際退款日以匯款方式支付。 本公司對於已繳股款者應退還股款之計算公式如下(註1):認購股款×【1+(自繳款日至實際退款日之天數)×1.725%(註2)/365】 註1:費由本公司承擔;應退還之已繳股款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元以下無條件進位至元。 註2:利率係以臺灣銀行114年01月31日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牌告固定利率計算。 二、承諾書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乙案,業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2月9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65721號函核准生效在案,並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2月27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34106號函同意核准延長特定人繳款期間在案。後續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4年5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140344426號函核准調整發行新股數至500,000股在案。 因重新評估近期國內外資本市場環境變化,綜合考量公司及整體股東之最大權益,擬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撤回113年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一案,資金需求將改以自有資金或銀行借款因應。 為確保本次現金增資已繳款之原股東、員工及特定人之權益,若提出合理及具體理由主張其權利受損,本公司及本人願負賠償之責任。
此致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凱納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莊侑頲 中華民國114年6月2日
4.其他應敘明事項: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