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永豐全球基礎建設及公用事業投資等級債券基金-累積型(美元)(本基金有一定比重得投資於非投資等級之高風險債券且配息來源可能為本金)
基金公司永豐投信
成立日期2023年4月25日基金經理人陳雅筑
基金規模28,765千元(台幣) (2025/11/30)成立時規模9,190千元(美元)
基金類型債券型海外債券投資等級保管銀行臺灣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請依本行特金信託契約書訂定之申購金額限制辦理] 定時定額N/A
計價幣別 美元
手續費(%)3.0000贖回費(%)最高不得超過本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1%
最高管理年費(%)1.2000保管費(%)0.2300
主要投資區域全球 風險報酬等級 RR2
投資區域全球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88396169F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文件下載 財務報告書 / 公開說明書 / 簡式公開說明書 / 短線交易規定 / 基金月報
投資標的(一)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政府公債、公司債( 含次順位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承銷中之公司債) 、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金融債券( 含次順位金融債券)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公開招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依不動產證券化條例募集之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經金管會核准於國內募集發行之國際金融組織債券。(二) 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進行交易,並由國家或機構所保證、發行、承銷或註冊掛牌之債券,含政府公債、公司債(含次順位公司債、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無擔保公司債)、金融債券(含次順位金融債券)、金融資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及符合美國Rule 144A規定之債券。所稱中華民國以外之國家或地區係指美國、英國、法國、德國、加拿大、日本、中國、南韓、新加坡、印度、南非、印尼、菲律賓、馬來西亞、澳洲、紐西蘭、義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盧森堡、奧地利、比利時、荷蘭、匈牙利、波蘭、捷克、瑞士、瑞典、丹麥、挪威、芬蘭、希臘、愛爾蘭、土耳其、以色列、沙烏地阿拉伯、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卡達、巴西、墨西哥、智利、哥倫比亞、秘魯。( 三)中華民國境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得於中華民國境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及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其他經金管會核准之外國店頭市場交易之受益憑證(含以追蹤、模擬或複製債券與貨幣之指數股票型基金及槓桿型ETF、反向型ETF)、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前述基金包含各類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型。
銷售機構中租投顧,鉅亨投顧,三信商業銀行,永豐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瑞興(原:大台北/稻江)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臺灣銀行,華泰商業銀行,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台新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富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好好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新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此類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此類型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註8: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且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註9: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