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名稱 新光標普電動車ETF基金
基金公司新光投信
成立日期2023年3月31日基金經理人劉恆誌
基金規模1.32億元(台幣) (2024/03/31)成立時規模5.14億元(台幣)
基金類型跨國投資指數型保管銀行彰化商業銀行
單筆最低申購[請依本行特金信託契約書訂定之申購金額限制辦理] 定時定額N/A
計價幣別 台幣
手續費(%)2.0000贖回費(%)買回手續費及參與證券商事務處理費合計最高不得超過各子基金每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百分之二。
最高管理年費(%)0.9000保管費(%)0.2000
主要投資區域美國 風險報酬等級 RR4
投資區域台灣,美國,日本,大陸,印度,加拿大,澳洲,義大利,盧森堡 基金評等
基金統編88392728 配息頻率
費用備註上列手續費為公開說明書公告之最高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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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標的1.本基金投資於中華民國之有價證券為:中華民國境內之上市股票或上櫃股票(含承銷股票)、臺灣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含槓桿型 ETF 或反向型 ETF)、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及國內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發行之指數型、債券型(含固定收益型)及貨幣市場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事業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含槓桿型期貨 ETF 或反向型期貨 ETF)等有價證券及貨幣市場工具。2.本基金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為:於外國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經金管會核准之店頭市場發行及交易之股票、承銷股票、封閉式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投資單位及追蹤、模擬或複製指數表現之 ETF(含槓桿型 ETF或反向型 ETF) 、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認股權憑證、進行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申購買回。
銷售機構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大(原: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凱基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永豐金(原:建華)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玉山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原:一銀)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華南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1: 基金績效計算皆有考慮配息,基金配息率不代表基金報酬率,且過去配息率不代表未來配息率。所有基金績效,均為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績效表現,亦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
註2: 基金淨值可能因市場因素而上下波動,基金淨值僅供參考,實際以基金公司公告之淨值為準;部份基金採雙軌報價,實際交易以基金公司所公告的買回價/賣出價為計算基礎。
註3: 上述銷售費用僅供參考,實際費率以各銷售機構為主。
註4: 上述短線交易規定資料僅供參考,實際規定應以基金公開說明書為主。
註5: 境內基金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在國內募集及銷售,惟不表示絕無風險。基金經理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基金經理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投資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註6: 依金管會規定基金投資大陸證券市場之有價證券不得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之10%,當該基金投資地區包含中國大陸及香港,基金淨值可能因為大陸地區之法令、政治或經濟環境改變而受不同程度之影響。
註7: 由於非投資等級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且對利率變動的敏感度甚高,故此類型基金可能會因利率上升、市場流動性下降,或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而蒙受虧損,此類型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投資人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不宜占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非投資等級債券基金適合尋求投資固定收益之潛在收益且能承受較高風險之非保守型投資人。
註8: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且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
註9: 上述資料只供參考用途,嘉實資訊自當盡力提供正確訊息,但如有錯漏或疏忽,本公司或關係企業與其任何董事或任何受僱人,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