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併包括收購和合併,收購分為股權收購和資產收購,前者是收購發動者在股票集中市場或直接向目標公司股東購入股權,使目標公司成為其轉投資事業的一種方式。
而合併則可區分為:(a)消滅公司申請解散,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之吸收合併(b)進行合併之公司共同成立一新的公司,原舊公司同時消滅之新設合併。
收購最典型的案例即是國內股市經常發生的公司派和市場派的經營權之爭,所謂資產收購,則是收購者僅選擇其合適之資產,再加以議價收購,由於不涉及股東權利義務的移轉,故性質上比較像是一般的資產買賣。
企業進行購併動作的理由,包括下列幾項:使產業在研發、產銷、品牌形象各資訊收集上,取得降低成本的優勢;掌握原料來源和產品出路,鞏固垂直整合的競爭優勢;獲取目標公司經營管理、專間技術人才及經驗;租稅優惠上的考量;產品多角化、市場國際化之經營策略等。 |